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
工作重点
(1)加强资质管理,查处非法经营行为
1.各通信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提供国际数据中心、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综合数据网服务的企业进行彻底调查,杜绝以下非法经营行为:
(一)无证经营。即企业未取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擅自在本地区开展IDC、ISP、CDN等业务。
(二)超越地域范围经营。即企业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区域不包括本地,但在本地部署IDC机房和服务器,开发ISP接入业务等。
(三)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也就是说企业持有电信业务牌照,但牌照之外的业务类型是IDC、ISP、CDN等本地业务。
(四)转租和转让营业执照。也就是说,持有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为无证企业以技术合作的名义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提供了资格或资源。
2.《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实施前已持有IDC牌照的企业,如果实际开展了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或CDN业务,应在2017年3月31日前向原发证机关作出书面承诺,在2017年年底前达到相关营业执照要求,并取得相应业务的电信业务许可证。
(1)未按时承诺的,从2017年4月1日起,严格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经营相关业务。未按承诺取得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自2020年1月1日起不得经营。
(2)严格管理资源,杜绝非法使用
各基础电信企业和互联网上网服务企业对网络基础设施、IP地址、带宽等网络接入资源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认真整改以下问题:
1.网络访问资源管理不足。基础电信企业应当加强线路资源管理,严格审查出租人的资质和用途,不得向无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提供IDC、ISP、CDN等业务的网络基础设施、IP地址、带宽等网络接入资源。
2.非法自建或者利用非法资源。IDC、ISP、CDN企业不得擅自建设通信传输设施,不得使用无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网络基础设施、IP地址、带宽等网络接入资源。
3.分层次转租。IDC和ISP企业不得将其获取的IP地址、带宽等网络接入资源转租给其他企业进行IDC和ISP业务。
4.违规跨境经营。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建立或租用专线(包括虚拟专用网VPN)等渠道开展跨境业务活动。基础电信企业向用户租用的国际专线应重点建立用户档案,并向用户明确其使用仅为内部办公使用,不得用于连接境内外数据中心或业务平台开展电信业务活动。
(3)落实相关要求,夯实管理基础
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工信部电力管理函[2012]552号,以下简称《通告》)关于资金、人员、场地、设施、技术方案和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加强活动前、活动中和活动后的全过程管理。
1.2012年12月1日前获得IDC和ISP牌照的企业,应参照《通告》关于资金、人员、场地、设施、技术方案、信息安全、
计量校准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搭建相关系统,通过评估,完成系统对接工作。
2.其中,各相关企业应完成互联网信息安全ma的建设、评估和系统对接
3.新申请CDN经营许可企业需要建设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系统、企业接入资源管理平台和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落实网络信息安全要求,并通过相关评估。
4.如果现有特许IDC企业申请在原有业务覆盖范围内扩大业务覆盖范围或增加机房和业务节点,则需要在新增范围内满足《关于切实做好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建设与对接工作的通知》关于IDC机房运行安全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并通过相关评估。
5.现有的特许ISP(含网站接入)企业申请如果扩大业务覆盖范围,需要满足《关于通报全国增值IDC/ISP企业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对接情况的函》关于新增业务覆盖区域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并通过相关评估。
6.如果现有的特许CDN企业申请在原有业务覆盖范围内扩大业务覆盖范围或增加带宽和业务节点,则需要在新增范围内满足《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使用及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并通过相关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