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JJF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中几个问题的理解
时间:2020-12-22 来源:计量校准 点击:次
对JJF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中几个问题的理解
1.验证或校准结果的可重复性
在新规范中,使用了“验证或校准结果的可重复性”,而不是“测量标准的可重复性”。这种修改更符合测量标准检验中重复性试验的要求,其目的是给出在检定或校准过程中所有随机效应对检定或校准结果的影响,因为它是检定或校准结果不确定度的直接来源。
以二级铂电阻温度计标准装置为例,如果按照新规范中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进行重复性试验,则需要使用标准装置在重复性测量条件下对常规被测对象进行n次独立的重复测量,用贝塞尔公式计算4秒钟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结果不仅包括测量标准装置的影响,还包括被测对象本身、环境、人员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可以直接作为检定或校准结果不确定度评定的不确定度来源。
环境条件和设施的重大变化要求
在新规定中,范增增加了环境条件和设施重大变化的测量标准要求(详见新规范7.2)。结合实际工作,对本条款中的几个问题说明如下。
首先,填写环境条件和设施的重大变化自检表。“变化的基本信息”应简要描述测量标准的环境条件和设施发生变化的原因、程度和后果。自检“测量标准稳定性评估”中的主要项目。如果变更对测量标准的主要测量特性没有影响,如标准物质、量块等稳定性不受环境影响的测量标准,可以简要说明情况;如果变更对测量标准的主要测量特性产生影响,应重新进行测量标准的稳定性评估。根据新计量标准稳定性评价的要求,建议稳定性评价时间不少于半年。
验证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应至少进行一次,以确认其重复性是否满足要求。通过稳定性和重复性试验,确认测量标准是否能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必要时,重新跟踪测量标准和支持设备。用测量标准的稳定性、变更前后的验证和校准结果的重复性、测量标准和主要配套设备的可追溯性等测量特性的变化,填写相应的栏目。
第二个是关于这个表格的归档。标准制定单位按照要求进行自查后,应当向负责检查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报告,提交自查表,并将自查表纳入计量标准文件集的管理范围。
新规范第4.1.3条对计量标准器具及其配套设备的可追溯性有明确要求,要求“计量标准器具应当定期通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建立的社会公共计量标准进行检定或者校准,确保其可追溯性”。结合实际工作,这里具体说明一下对“定点、正则”的理解。
“定点”的含义是,计量标准原则上应当溯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固定法定计量机构或者计量技术机构,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更。“周期”的含义是指如果追溯检定,检定周期不得超过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如果通过校准来追踪来源,
新规范7.2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发生变化的,应当记录在计量标准的简历中;如果此次更换导致计量标准或主要配套设备、主要计量特性或检定方法和校准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化,应提前进行评审申请,评审时应提供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变更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