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度量衡划一的历程及其历史意义
时间:2020-12-25 来源:计量校准 点击:次
民国度量衡划一的历程及其历史意义
一、民国度量衡制度基本状况
民国初期,社会动荡加剧,在国计民生与对外贸易方面,度量衡制度更加混乱。造成混乱的原因主要是自古以来度量衡的起源没有绝对的标准。到了近代清朝,政府一方面在世界各国度量衡制度普遍趋于接受万国公制,亦称“米制”的大趋势下,没有及时接受“米制”,仅是有所认同;另一方面没有建立有效可靠的校验与检定体系,未能实施度量衡的划一;加之民间各种度量衡器具形制混乱、标准不一,给利欲熏心的不正当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另外,随着与列强各国陆续通商,由于外交国力软弱落后,不平等的通商条件有造成了畸形的海关度量衡制度。可见民国初期度量衡制度的混乱与复杂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
不破不立,民国元年(1912年),孙中山先生鉴于当时度量衡问题的混乱状况,提出了以“万国公制”(即米制)为中华民国的权度通制的建议,引起各方面的重视。
二、现代度量衡法制的初步建立
民国三年三月,国民政府颁布了《权度条例》,定其制度为甲、乙两种。甲种是采用清代的营造尺库平制,主要考虑民众习俗,需要一个过渡阶段;乙钟是采用万国公制(即米突制),这对对外经济交往提供了便利。后经修改更其名为《权度法》,于民国四年一月六日由大总统明令公布,仍采用甲、乙两制。
三、民国第一部度量衡法《权度法》的缺陷
由于甲、乙两制间大小比率不是整数,折算繁杂,加之当时政局不稳,一般商史非但不愿使用者两种新制,并且还常利用人们对新制的陌生,欺骗百姓,从中牟利,致使《权度法》规定的甲、乙两种计量单位制未能很好推行。凡此种种,国家迫切需要对度量衡制度实行进一步改革。
四、民国度量衡法制的进步与第二部度量衡的产生
划一度量衡是解决民生问题的前提。
度量衡制度的混乱使工商界和政府主管部委直至中央政府都深刻认识划一度量衡形势的迫切程度。所以,国民政府有关部委根据各省政府以及社会公共团体等先后提出的关于整理中国度量衡的呈文及其合理化的改革建议,进一步着手深化度量衡改革。、
民国十七年(1928年)有关部门对所有建议都进行了认真讨论。徐善祥、吴承洛二人的建议最终被民国政府批准采纳,成为后来制定民国第二部《度量衡法》的重要基础。他俩的建议详细阐明了采用万国权度公制为标准和一二三制的具体意见及推行措施。比较适合国情民意,引起重视,其他建议方案略(林光溦、陈捷主编的《中国度量衡》第172页)。
民国十七年(1928年)七月十八日,国民政府公布了《权度标准方案》:
(一)标准制:定米制为权度之标准制。
长度以一公尺为标准尺;
容量以一公升为标准升;
重量以一公升为标准斤。
(二)市用制:以与标准制有最简单之比率而与民间习惯相近者为市用制。
长度:以标准尺三分之一为市尺,六千平方市尺为亩;
容量:以一标准升为升;
重量:以标准斤二分之一为市斤(500g)一斤为十六两(每两等于31.25g)。
国民政府于十八年(1929年)二月十六日,公布第二部《度量衡法》。同年十月二十七日,成立全国度量衡局。吴承洛为局长,负责全国度量衡划一,主管度量衡制造所和度量衡检定人员养成所工作。
自民国十八年二月,国民政府公布《度量衡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以民国十九年一月一日为《度量衡法》实行日期,并将全国各区域度量衡完成划一的时限,依其交通及经济发展的差异程度,分为三期:
(一)第一期 江苏、浙江、江西、安徽、湖北、湖南、福建、广东、广西、河北、河南、山东、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以及各特别市,应于民国二十年终以前完成划一。
(二)第二期 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热河、察哈尔、绥远,应于民国二十一年终以前完成划一。
(三)第三期 青海、西康、蒙古、西藏,应于民国二十二年终前完成划一。由于全国各地划一工作组织能力的差异,重视度的差异,边远落后区域受客观条件限制和后来发生了日本侵占东北扶植成立伪满洲国等原因的影响,致使民国度量衡划一工作迟迟未能完成。
六、民国划一度量衡的具体办法及措施
(一)成立全国度量衡局
掌握全国度量衡行政事宜,扩充度量衡制造所,制造标准器、标本器,作为检定仿制及法律公正之用;设立度量衡检定人员养成所,训练检定人员,作为度量衡管理及划一之基础……
(二)要求先后做好的十项具体工作(吴承洛著《中国度量衡史》第339页~第342页)
1、宣传新制;2、调查旧器;3、禁止制造旧器;4、举行营业登记;5、指导制造新器;6、指导改造旧器;7、禁止贩卖旧器;8、检查度量衡器具;9、废除旧器;10、宣布划一。